收費標準
第十七條 根據(jù)國家規(guī)定,學生入學和在讀期間須交納學雜費和住宿費。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,學校嚴格執(zhí)行《四川省物價局、四川省財政廳、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實行學分制收費改革試點的通知》(川價費〔2004〕118號)、《四川省物價局、四川省財政廳、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在我省高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川教〔2007〕190號)等核定的收費標準,對錄取到我校的學生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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